成都市社保局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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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查询

成都社保网上查询网址:http://www.cdhrss.gov.cn/

查询步骤:

持卡人凭社保卡先进行网络注册,注册成功后可以进行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每次操作需输入社会保障卡密码。

说明:个人在进行个人社保信息查询前,需要申请查询密码。首先登陆验证,即输入你的社保号及6位的社保卡密码,我们将进行用户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将进入查询密码设置页面;验证成功后,设置查询密码。目前本功能只支持市社保参保用户及五城区、高新区参保用户。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028)12333

查询内容:咨询社保卡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补交)、医疗保险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窗口查询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成都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处查询;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社保大厦

邮编:610012

电话:028-87706512 87706967 87706892

终端查询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内如果设有社会保险触摸屏查询系统,刷卡或根据屏幕提示输入卡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延伸阅读:

成都市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规范工伤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成都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

第三条 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相关政策,并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相关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工伤保险就医管理和工伤医疗费用结算等具体经办工作,以及与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协议情况开展监督考核。

市和区(市)县经办机构分别负责本级参保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医疗费用结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权限办理。

第二章 协议管理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服务方式。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经办机构根据行政区域工伤人员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兼顾专科与综合、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充分考虑职业性伤害的特点和方便工伤人员救治的需要,在取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质一年以上的医疗机构中择优选定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成都市工伤保险服务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按照“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工伤职工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工伤医疗服务,并配备充足的药品等,满足工伤人员工伤治疗需要。

第六条 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约定处理。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当将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就医管理

第八条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包括职业病,下同),应在本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工伤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因情况紧急,可到就近的非本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急救,经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本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职工因工外出等情形在异地遭受事故伤害,因情况特殊不能转回本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准同意后,方可在异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九条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工伤旧伤复发需要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其住院治疗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住院治疗;如病情危急,可先行救治,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人员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补办申请手续。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因矽肺、外伤性精神病等工伤旧伤复发确需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在其治疗前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门诊治疗。

第十条 对工伤人员是否属于旧伤复发治疗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十一条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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