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七)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二)将对新华区、运河区人员调配管理、工资福利审核职责下放给新华区、运河区。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定,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措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法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办法。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实施办法,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人事考试工作。制订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沧(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性措施。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提出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对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

(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定,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拟定机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保卫和应急管理;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公共事务、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材料的起草;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二)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市公务员局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及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统计科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机制,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年度人员计划,负责市直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沧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四)基金和财务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核定并下达支出计划;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机制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市企业年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参与拟订全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办法,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基金管理人员资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审计。

(五)就业促进科(农民工工作科)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性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工作;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办法;执行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执行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定,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全市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就业联系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执行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管理办法;执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审核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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